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辽宁省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4)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三项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对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在19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71.66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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