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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等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援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欣,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

  诉讼代表人:李会同,男,汉族,1941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诉讼代表人:徐新,男,汉族,1937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天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9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被告: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1997年9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尔布拉镇。

  负责人:袁向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塞拉木汉,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处干部。

  原审被告:董新胜,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审被告:罗华,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白峰,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原审被告:任丽娟,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司法厅家属院。

  原审被告:李开民,男,汉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2号。

  委托代理人: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丛江,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1号。

  原审被告:张全德,男,汉族,194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委托代理人: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勤,女,汉族,1960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29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原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原审被告新疆天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物业公司)、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公司)、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房地产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以下简称裕民县农行)、以及董新胜、罗华、白峰、任丽娟、李开民、陈丛江、张全德、周勤等8人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勇、闫欣,120名购房户的诉讼代表人李会同、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颖,天海物业公司和李开民、张全德的委托代理人李可夫,裕民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塞拉木汉、陈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开展天海花园(住宅小区)微利发售,五年还本活动。自1994年11月5日起,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在《新疆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称:“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隆重奉献还本信誉保险”,“郑重宣誓只要长城还在,五年必将还本”,“天海集团公司首家推出‘期限五年,还本售房’方案,并与保险公司推出‘还本信誉保险’服务,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同时保险公司向天海公司对客户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从1994年6月至1995年7月,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约定: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购买天海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各一套,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短期内办理房产证,从交款之日起五年后,购房人收回本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依约交付了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亦依约交付了房屋。五年后,因天海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本义务,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海物业公司承担16277043.20元的还本责任,裕民县农行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偿还的责任,董新胜等8人承担投资不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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