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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等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2)

  另查明:(一)1993年8月,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90万元,投资来源清单载明的投资人是董新胜、马超、任德群、罗华、白峰、热夏提、任丽娟、李建平、李开民。1995年1月,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变更投资人为任德群(出资额1000万元)、罗华(出资额250万元)、热夏提(出资额250万元)、陈丛江(出资额250万元)、张全德(出资额250万元),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元。但张全德、罗华、陈丛江均称自己实际并未出资,其名下的出资额均是任德群出的并分派在他们名下的,投资协议书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工商档案中的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是张全德、罗华、陈丛江本人的。现任德群死亡,热夏提下落不明。1995年6月9日,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天海集团公司。1997年9月22日天海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天海房地产公司由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94年2月投资500万元成立。1997年9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天海物业公司于1994年9月由张全德、周勤、罗华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480万元,1999年5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出资人变更为白峰、李开民、周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白峰,2000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新工商个字(2000)171号文件决定撤销1999年5月4日对天海物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天海物业公司1994年申请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注册资金为480万元,开业投资来源清单中拨款投资单位填写为天海集团公司现金480万元。1997年7月13日,新疆财务审计咨询公司作出的新财审字(1997)4号《关于天海集团物业有限公司1996年度会计决算的审计报告》确认,天海物业公司由母公司(天海集团公司)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主要是锅炉房、供排水、在建基础工程。1998年以后天海物业公司在天海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红线内建门面房7间,1999年5月17日将其中一间卖给了孙江萍,并就小区内的锅炉设施向住户收取暖气费,但其实际继受天海集团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说明清楚。

  (二)1994年11月8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约定由天海房地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保险期满后,确认天海房地产公司不能返还购房户的购房款时,保险公司将按本协议载明的保险金额(按天海房地产公司每套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的50%计算)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按综合费率9%计算,保险期限为房屋售出之日起,五年期满止,所有售出的房屋必须参加本保险,天海房地产公司必须将所售房款的50%交付保险公司作为信誉保证,天海房地产公司的宣传涉及保险内容,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认可,方能使用。1994年12月6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关于对“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终止的协议》,约定终止《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由天海房地产公司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众作出协议终止的声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本售房协议》、《债权证明》中未涉及与保险公司相关的条款约定,从120名购房户所举证据中,证实保险公司于1994年11月5日开始与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有关五年还本售房的广告,李会同、徐新等120人提供的《120户“五年还本”购房户名单》中有56位购房时间为1994年6月14日至1994年11月4日(见名单中序号第1位李晓才至第56位袁江)。1994年11月5日以后,当天海房地产公司在新闻媒体上作广告时,保险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同年12月6日以后,保险公司亦未以任何形式表明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已解除合同。诉讼中,天海房地产公司和李会同、徐新等120人承认未向保险公司交纳过保险费用。

  (三)裕民县农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行房地产公司)是裕民县农行申请开办的公司,后又变更为裕民县银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海房地产公司)。1998年6月裕民县农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将银海房地产公司注销。1993年11月5日农行房地产公司与新疆天海实业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总投资4000万元,农行房地产公司出资2000万元,按年率18%享受利润分成,天海实业开发公司一次性出资2000万元,负责经营,承担风险、利息及资金占用费。1993年12月6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约定农行房地产公司投入300万元,为期一年,资金占用费按年率18%计付,其他内容同1993年11月5日协议。1993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约定农行房地产公司投入500万元,投入期4个月,其他内容同1993年11月5日协议。1994年3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在1994年2月底前将300万元联营资金退回给农行房地产公司,按月息12‰计付回报率,另外,已交付给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使用的1000万元按合同期限到期收回,利率按月息12‰计付,原定的2000万元筹资协议,其差额部分双方协商解决。1995年11月22日,银海房地产公司与天海集团公司签订《退回投资协议书》,约定从1994年始至1995年11月,天海集团公司共分四笔给银海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620万元,现天海集团公司愿将剩余的680万元投资款尽快退给银海房地产公司,回报率从1995年6月2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按月息15‰计付。天海集团公司愿将已售出的四万元入住户共123户所欠房款金额1200万元的债权和房产权全部转交给银海房地产公司以抵偿应退给裕民房地产公司的投资和回报。该协议于1995年12月15日经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公证。1997年11月5日,银海房地产公司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天海房地产公司以四万元入住户中的62户4798518.84元的全部欠款和四万元入住户购房合同及分期付款档案一次性移交银海房地产公司,作为对银海房地产公司投资本金部分的补偿,由银海房地产公司全权收取四万元入户付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予以协助并为交清房款的住户办理房产证,1997年11月6日,天海房地产公司向天海小区四万元入住户发出通知,告知住户从即日起,按原购房合同的各有关条款,将余下的购房款交给银海房地产公司。1997年11月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地区分院就四万元入住户中的62户的售房合同和分期付款档案采取了扣押措施,同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银海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四万元入住户中62户的购房合同及分期付款档案卡的移交手续。裕民县农行在银海房地产公司注销后,继续向四万元入住户中的62户主张房款。至于银海房地产公司、裕民县农行实际收取的房款金额,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没有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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