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物业发展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3)
先科公司就“先科公寓”楼的预售与深大公司签订了三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存在房地产买卖关系。先科公司虽没有直接收取深大公司的购房款,但其是“先科公寓”楼项目的土地使用者和开发经营者,造成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先种公司负有过错责任。鹏基公司于1994年7月28日与深大公司签订《预购商品房协议书》,粤国公司最后承接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权,均是以先科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先科公司应对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返还给深大公司的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先科公司认为买卖合及补充协议无效后,应由鹏基公司负责返还购房款给深大公司的理由亦不成立。
由于先科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深大公司请求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其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至于先科公司、鹏基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鹏基公司、粤国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的《先科项目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先科公寓”楼的权属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另循法律途径处理,本案不予审理。据此,判决:(一)先科公司与深大公司于1996年2月2日签订的三份《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鹏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人民币1亿元及该款利息给深大公司,粤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人民币3,260万元及该款利息给深大公司(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付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三)先科公司对上述鹏基公司、粤国公司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深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657.95元,由深大公司、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各负担231,914.48元。
深大公司、先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大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应认定《先科项目转让合同》无效,不应将《先科项目转让合同》留待其他诉讼程序解决。先科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深大公司的1.326亿元是以深大公司与鹏基公司、粤国公司签订的《预购商品房协议书》和《先科项目转让合同》为根据分别支付给鹏基公司和粤国公司的,与先科公司无关,先科公司从未收到深大公司的购房款;在适用法律上,一审判决先科公可对鹏基公司、粤国公司返还1,326亿元给深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先科项目转让合同》是查清本案的关键事实,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合同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法律根据。
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深大公司、先科公司、鹏基公司及粤国公司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并由经过特别授权的深大公司代理人郑建军、先科公司代理人赵大声、鹏基公司代理人张立华及粤国公司代理人李振渠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先科公司(乙方)、鹏基公司(丙方)、粤国公司(丁方)同意以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南侧八卦岭工业区的先科公寓(建筑面积含地下室为26,356.68平方米)抵偿深大公司(甲方)支付的购房款。
二、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丙方分别将人民币550万元和450万元支付到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的乙方专用帐户上。该1,00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缴纳先科公寓地价款、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所需政府规费。解除监管前,该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乙方缴清地价款、并提交国土局的有关证明文件后三日内,乙方可以支取该帐户中超过50万元的部分,余下50万元仍进行监管直至甲方取得产权证。该1,000万元资金由乙方包干用于支付地价款及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的政府规费,若有节余归乙方所有,若有不足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应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内办理完毕缴纳先科公寓地价款的全部手续。前述手续完成后,丁方应当在六个月内办妥以甲方为产权所有人的先科公寓房地产所有权证全部手续(整栋大厦全部为能进入市场的商品房,其下面三层裙楼用途按照国土局批准的功能),保证甲方合法地享有先科公寓的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所需的政府规费和应提供的必要手续。均由乙方承担。
四、先科公司占用土地欠缴的土地使用费由四家平均分担。甲、丙、丁三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交给乙方,由乙方统一上缴。
五、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不合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的政府规费),甲方承担25%、丙方承担35%、丁方承担40%。乙方凭收费部门的收费通知,要求甲、丙、丁三方依比例支付。甲、丙、丁三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直接向收费部门支付或交由乙方支付。丙、丁两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向甲方进行担保的手续,担保价值不低于200万元。该担保在丙、丁两方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后立即解除。
六、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先科公寓可按20%或25%的政策补交地价,乙方应尽可能按此政策办理。四方同意,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先科公寓按上述比例补交地价,则甲、丙两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的多余部分全部用于支付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乙方将该1,000万元包干用于支付地价和税费,若有节余归乙方所有,若有不足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本条关于缴纳地价款的方式成立,则本协议第二、三、四条中与本条有冲突的内容均按本条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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