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物业发展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4)
七、乙、丙、丁三方中任何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履行义务,每超期一天,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如超过约定时限30天,视为违约方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甲方可代为履行,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违约金。 若先期履行义务一方未按时履行义务,导致后期履行义务的他方不能按期履行约定义务,后期履行义务的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案应缴纳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四方平均分担。丁方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将应承担的463,828.96元支付给甲方;丙方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将应承担的463,828.96元支付给乙方。最高人民法院将另外的927,657.95元诉讼费直接退还给甲方。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张 章
审 判 员 吴晓芳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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