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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等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3)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6,000元,由中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雅芬


审 判 员  冯小光

审 判 员  韩 玫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银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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