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番禺市江南建筑工程公司与日本清水建筑株式会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
1997年1月22日,清水会社向江南公司作出PY-L-SC/JN-027《铝合金工程另行分包的补偿费》函,同意以议标文件中的铝合金工程造价的20%给予江南公司作为价差损失补偿、管理及配合费;江南公司无偿提供铝合金工程安装所须的用水、用电及其费用。同年3月7日,清水会社向江南公司作出PY-L-SC/JN-038《金属结构趟门工程》函,金属结构趟门工程甩项同意按照PY-L-SC/JN-027函件有关铝合金工程甩项的同样方法处理。同年3月6日,清水会社向江南公司作出PY-L-SC/JN-037《关于BHP板安装价的复函》,承诺因清水会社自行采购BHP板材料,给江南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决定按照广州市建委穗建字施(1987)398号文的规定,给予江南公司BHP板材料价的4%作为补偿。清水会社已于同年3月支付江南公司铝合金工程补偿费2,355,753.75元、趟门工程补偿费382,707.08元,BHP板材料补偿款255,811.75元未予支付。
1997年8月18日,在番禺市市政府、市建设局的主持和协调下,清水会社和江南公司达成协议(以下简称8.18协议):清水会社要求终止江南公司承建利丰中心分包工程施工任务,解除双方的施工关系,江南公司同意;清水会社于同年8月20日前暂预付850万元给江南公司,该款项并入工程款结算;1997年8月25日至31日前,江南公司退出施工现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7日内,江南公司应将依照双方约定为本工程已购进或订购的材料及其齐全有效的证明文件交清水会社确认;双方在履行完本协议上述义务后,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完成现场核实工作次日起二日内,双方会同番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江南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认定。双方又于同年8月20日订立《8.18协议补充文件》,8月26日订立《补充协议》,对江南公司已做工程量及撤场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同年8月31日,清水会社和江南公司签定了《利丰中心第1A期工地交收签证》,约定:1、江南公司已于当日晚上九点前全部退出本工程现场施工范围,自本签证双方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全部责任由清水会社负责;2、江南公司尚存放于现场的全部物料均交予清水会社接收、处理。
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清水会社分别汇付江南公司第一期工程预付款8,659,715元、第二期工程预付款8,659,715元、第三期工程预付款35,013,860元、赶工费40万元,共计52,733,290元。1996年7月10日至1997年8月19日,清水会社分别汇付22笔工程款予江南公司,共计93,375,139.04元,其中包括铝合金和趟门工程补偿款2,738,460.59元,扣除赶工费、铝合金和趟门工程补偿款,清水会社共付江南公司工程款、备料款142,969,968.45元。1997年8月31日和9月22日,清水会社以暂付工程款的名义分别汇付了5,000,000元、3,541,417.28元合计8,541,417.28元作为执行8.18协议剩余材料的补偿款。至此,清水会社共向江南公司支付款项154,649,846.32元。
1996年8月23日至1997年10月13日,清水会社代江南公司支付BRC铁网(远东)有限公司钢网材料费港币8,643,355.83 元(折合人民币9,060,829.92元);1996年9月20日至1997年3月4日,清水会社代江南公司付供货商搪瓷钢板货款港币12,798,208.80元(折合人民币13,416,362.28元)。
1996年8月7日至1997年8月20日,清水会社以江南公司的名义、按3.36%的税率向广东省番禺市税务局交纳了工程款 146,108,428.12元的税款4,909,243.18元。
1996年8月13日、10月17日和18日,清水会社分别向江南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739,821.23元、4,000,000元、2,388,545,29元,超出了《意向书》附件戊“每月10日前支付”的约定,共逾期18天,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0.96%计, 共18,415元。
因清水会社认为多向江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江南公司返还多收的款项50,260,856.71元,并赔偿损失。江南公司则反诉,请求清水会社支付工程款1,245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一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建设经济技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对本案的工程予以审核。咨询公司按照江南公司的二级企业资质,于1999年7月30日作出的最终结果是:江南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分别为:(1)集散场馆124,087,316.58元,(2)商业中心5,527,112.90元,(3)道路1,183,836.67元,(4)机械土方3,600,213.39元,(5)小区排水工程4,745,424.59元,共计工程造价139,143,904.13元。该审核报告还对造价鉴定等问题作了补充说明:1、本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是执行《广州市1991年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表》等定额,此定额是经番禺市建委、番禺市建设银行批准适用于番禺市地区建筑工程项目的, 在此基础上只对其主要材料和间接费按当地建委、建设银行颁布的文件计算;2、原3,450万元工程额外增加额的说明:由于工程是在未有完成的情况下结算的,本造价是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少,且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计算出其实际造价,而3,450万元是清水会社、江南公司前工程协议的计价方式的补充,由于计价方式不同,因此不能含糊地加入现在的工程造价之中;3、在《铝合金工程另行分包的补偿费》协议中,补偿费包含了价差损失补偿、管理及配合费、铝合金工程安装所需的水电费、废料清运费等项目,但因双方工程协议时铝合金工程尚未完成,因此很难确定此项目的计算依据;4、工程火灾损失补偿费首先要分清责任,才可以确定哪一方承担。清水会社和江南公司对咨询公司所审核的工程实际完成量和包干费率均予认可。但清水会社对江南公司的二级资质提出质疑,认为其只有三级的资质。江南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书》的主要异议是:清水会社和江南公司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造价=已完成工程量×约定单价+约定费用+工程款额外调增额,而咨询公司拒绝将双方约定的、不得调整的3,450万元工程款额外调增款编制在工程造价内,使江南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受侵犯;此3,450万元实际上是清水会社要求江南公司超法定规范施工和拖延提交施工图、协调不善等违约行为致使施工成本增加的补偿款;本案工程虽未完工,但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事实上此补偿款是补偿江南公司在签订此补偿款之前的成本增加,故3,450万元工程款额外调增款应全额支付江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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