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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与陕西省潼关县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78元,由振华武术研究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华璞
审 判 员 周 帆
代理审判员 吴庆宝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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