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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双方当事人在缴纳煤气费和支付第二期价款方面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但未给对方造成明显损失,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双方承担各自损失是适当的。

  根据该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后,海南房地产开发的客观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期待的经济利益,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就本案而言,合同解除后,滨海公司应向华信公司返还3,115万元项目转让价款及利息,讼争项目归滨海公司,滨海公司为报建讼争项目等支出1,400余万元已物化在该项目中,不属于损失。该项目价格下跌不是因双方当事人违约或者解除合同而引起的,一审法院基于客观情势变化给银信大厦项目造成差价损失的事实,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滨海公司只返还本金不返还利息,符合民法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滨海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16元由滨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德华


审 判 员  李 凡

审 判 员  冯小光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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