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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绿岛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与辽宁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3)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大洼建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绿岛公司支付150万元。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57.25元由绿岛公司、大洼建筑公司各半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  吴晓芳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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