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贷合同纠纷上诉案 (2)
一、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偿还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39635470.05元(自200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变更该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偿付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分行借款利息31792992.04元(自200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410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7410元,由上诉人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 沙 玲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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