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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上诉案(4)

  一审案件受理费69,835元由敦煌大酒店承担,反诉费97,000元由敦煌大酒店承担67,900元,省四建承担29,100元,鉴定费85,748.94元,由敦煌大酒店与省四建各承担42,874.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35元由敦煌大酒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刘竹梅

审 判 员  张 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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