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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56元,由上诉人信托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小青 

代理审判员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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