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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4)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天马公司向中行山东分行支付物业管理基金20万元。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66元由天马公司负担94,283元,由中行山东分行负担94,2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雅芬  

审 判 员  韩 玫

审 判 员  冯小光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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