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常德德山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西支行存单及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上诉案(2)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员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西支行偿付其所占用上述存款及拆借款本金自占用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其利率按照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万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天顺
审 判 员 宋晓明
审 判 员 周 帆
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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