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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上庄村民委员会等债务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1)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壁,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学俊,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贾凝毅,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龙,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善瑾,山西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生,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善瑾,山西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太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郗孝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学俊,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贾凝毅,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区35号。

  法定代表人:牛泰英,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梁善卿,该区副区长。

  上诉人太原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开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上庄村委会)、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庄村委会)、原审被告太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局)、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柏林区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晋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征土字(1998)146号文批复:“同意太原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征用万柏林区小井峪乡新庄村菜地86.704亩,南上庄村菜地201.546亩,由万柏林区政府负责办理征用土地等有关事宜”。1999年9月11日太原市土地管理局下发(1999)并土管字第01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单位,太原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厂;用地单位主管机关太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并附红线图。1999年12月28日万柏林区政府为甲方,市政公用局、市政开发公司为乙方,依据山西省政府批复,签订了《统征土地包干协议》,污水处理厂项目须征用集体土地288.25亩,其中南上庄村201.546亩,新庄村86.704亩;征地费共计人民币4687.8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210.65万元,安置补助费2824.85万元,青苗补偿费261.3万元,附着物补偿费391.06万元)。征地款仍在1999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将288.25亩土地交给市政开发公司。市政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9月30日、12月29日分三次给万柏林区政府土地补偿费等3828.89万元,尚欠土地补偿费588万元。万柏林区政府仅向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支付3302.36万元,未付797.5万元。1999年9月9日市政开发公司与南上庄村委会达成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万柏林区政府在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市政公用局、市政开发公司附着物补偿费2409500元(含青苗补偿费)。两协议均已履行完毕。1999年9月9日市政开发公司致函南上庄村委会承诺: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土征字(1998)146号批复,污水处理厂共需征用贵村农田201.546亩,每亩征地补偿费14万元,合计2821.644万元。1999年8月13日预付征地补偿费1000万元,剩余征地补偿款保证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1999年9月14日市政开发公司致函给新庄村委会承诺:根据山西省政府晋征土字(1998)146号批复,污水处理厂需征用贵村农田86.704亩,每亩征地补偿费14万元,合计1213.856万元。1999年8月13日预付征地补偿费1000万元,剩余征地款我公司保证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市政开发公司对上述剩余款共588万元至今未付给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也未付给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另查明:太原市土地管理局在该地征用、因欠款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于2000年6月19日以并土管字(2000)55号文称,南上庄村、新庄村使用的42亩国有土地其各自使用范围及面积,由万柏林区土地管理局确定。2000年7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并土权字(2000)1号文称,八十年代后期仍为南上庄村,新庄村农民集体占用的耕地42.49亩为山西省农业建设厅经批准征用后,由展览馆使用,属于国家所有。2000年7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又以并政发(2000)44号文称,经查南上庄村,新庄村土地登记面积内含有依法征用为国有部分土地属错登,决定撤销两证,由万柏林区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登记。南上庄村、新庄村为此于2000年8月12日向大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审理。市政开发公司主张该288.25亩土地中有42亩曾在五十年代被农展馆征用,不能重复征用,故请求本案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审结后,再恢复审理本案,同时还要求应将42亩土地的征用费退其,经庭审调查,市政府、市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文件至今未落实,事后省政府下文将该地作为南上庄村、新庄村的土地由市政开发公司征用。该处展览馆确建有房屋,并建有围墙,围墙内由展览馆使用,围墙外由南上庄村和新庄村使用。市政开发公司主张围墙外由展览馆征用过,却提供不出当时被征用的证据,且农览馆至今未曾提出过异议,亦从未主张该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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