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黑龙江大庆分公司与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富拉尔基支行等欠款保证纠纷上诉案(6)
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8477元,由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77元,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天顺
审判员 臧玉荣
审判员 徐瑞柏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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