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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5)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主文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8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天顺


审判员  刘贵祥

审判员  徐瑞柏


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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