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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与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等资金拆借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0)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经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08号。

  负责人:刘伟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宇,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康宁街25号。

  负责人:郭世海,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新浩,该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志伟,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长海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负责人:该行副行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龙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康乐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绿山巷1号。

  法定代表人:高锡,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办)为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旅顺联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长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长海支行)、原审第三人大连龙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康乐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2月28日,旅顺联社将收款人为康乐公司的2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当时任大连办主任的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转入康乐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旅顺联社在收清200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后,又与大连办办理了续存,大连办于1996年12月28日给旅顺联社开具了一张同额定期储蓄存款单,存期一年,月息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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