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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与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等资金拆借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0)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经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08号。

  负责人:刘伟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宇,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康宁街25号。

  负责人:郭世海,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新浩,该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志伟,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长海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负责人:该行副行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龙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康乐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绿山巷1号。

  法定代表人:高锡,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办)为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旅顺联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长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长海支行)、原审第三人大连龙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康乐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2月28日,旅顺联社将收款人为康乐公司的2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当时任大连办主任的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转入康乐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旅顺联社在收清200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后,又与大连办办理了续存,大连办于1996年12月28日给旅顺联社开具了一张同额定期储蓄存款单,存期一年,月息6.5‰。

  1996年10月24日,旅顺联社将收款人为龙生公司的3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转入龙生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同日,给旅顺联社开具了一张同额定期储蓄存款单,存期一年,月息6.536‰。


  1997年3月7日、3月11日、3月26日,旅顺联社与大连办分别签订三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拆借金额分别为5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合计1900万元。拆借期限为4个月,月息为12‰,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罚息。在签订500万元和1000万元两份合同的当天,旅顺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将两张合计150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划入大连办帐户。而另外400万元的款项,是旅顺联社于1996年3月11日开具一张收款人为大连办的同额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划入龙生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一年到期后,双方结清了利息,并于1997年3月11日又签订了资金拆借合同,将该笔往来款确定为资金拆借关系。

  1997年4月18日,旅顺联社将一张收款人为大连办的6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划入大连办的帐户后,给旅顺联社开具了一张同额定期储蓄存款单,存期一年,利息按年息7.4%计算。

  对于上述六笔资金往来关系,大连办或龙生公司分别向旅顺联社支付了七笔利息,分别是1996年2月27日大连办从龙生公司帐户支出18.9万元付给旅顺联社,用以支付200万元的利息;1996年9月5日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14.85万元;1996年9月12日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23.2万元;1996年10月28日,即旅顺联社将300万元支票交给徐庆华后的第4天,徐庆华从龙生公司帐户支出27.6万元付给旅顺联社;1996年12月30日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23.04万元;1997年4月28日大连办从龙生公司帐户支出30.12万元付给旅顺联社,结算400万元的部分利息;1997年5月4日,徐庆华从龙生公司帐户以付600万元的利息名义付给旅顺联社43.2万元。共计支付利息108.91万元,上述利息均系徐庆华从大连办的帐户或从其担任董事长的龙生公司设在大连办的帐户上支付。对于上述七笔利息是高息还是正常利息,大连办认为有三笔即23.04万元、14.85万元和30.12万元属正常利息;其余四笔即43.2万元、18.9万元、23.2万元和27.6万元属高息。辽宁大连10.20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对本案七笔利息情况提供证明称:旅顺联社有三笔属正常利息,即23.04万元、14.85万元和30.12万元;其余四笔中的43.2万元、18.9万元和27.6万元属高息,另一笔23.2万元,属另一笔款,已经结清,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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