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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与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等资金拆借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5)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五、六项及第二、三项中的本金和期内利息部分。


  二、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中的逾期罚息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万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天顺


审判员  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  贾纬


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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