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4)
综上,南洋酒店应付工程款为8696840.64元,已付工程款为538.5万元,故南洋酒店尚欠园林公司工程款应为3311840.64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对南洋酒店尚欠园林公司工程款的数额计算存在误差,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311840.64万元及逾期罚息(自1996年4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10元,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46989元,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52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帆
审判员 于松波
审判员 刘贵祥
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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