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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与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及辽宁泰利物业(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出借玉米仓单纠纷案 (2)

  泰利公司对洮南粮库的起诉未进行书面答辩。一审期间,该公司副总经理王忠发向原审法院提交一份《应诉事实及理由》和《关于2.252万吨粮款的说明》称:洮南粮库为其开具玉米仓单的真实目的并非用于进行真实的期货交易而是为了吃掉交易对方的违约金,交割后的所得粮款也均由该粮库副主任方明学控制并由其通过28号、11号席位用于期货交易,现22520吨玉米仓单不能收回均是方明学炒期货将粮款输掉所造成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通知吉林信托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该院未经再次开庭审理,即认为:本案所涉出借仓单行为无效,洮南粮库所得的64万元手续费应予追缴,泰利公司利用该空头仓单交割所得货款及吉林信托公司占有的泰利公司的交割货款应直接返还给洮南粮库。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泰利公司返还洮南粮库交割货款11111819.27元;二、吉林信托公司直接返还洮南粮库交割货款20722364.90元;三、洮南粮库利用空头仓单所收取的64万元手续费予以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8.7万元,由泰利公司承担232200元,吉林信托公司和洮南粮库各承担77400元。

  吉林信托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洮南粮库与泰利公司之间因出借仓单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与吉林信托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不应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因洮南粮库将本案中所涉的交割货款用于其期货交易,故该案应与洮南粮库诉吉林信托公司返还仓单案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强行将该公司列为第三人但并未向其送达起诉书,亦未经开庭审理,错误地将实际被洮南粮库控制并由其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认定为吉林信托公司所占有并判令该公司向洮南粮库返还,属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纠正。洮南粮库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公正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利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二审中查明:本案所涉分仓到吉林信托公司28号席位的9000吨玉米仓单用于交割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扣除有关税费后于1995年5月19日转到吉林信托公司28号席位上的交割所得货款为ll222730元。同年6月29日,方明学为本案所涉已用于交割的22520吨玉米仓单的货款而代表洮南粮库向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提交一份申请书称:贵所38号、52号会员的两个席位所用的大部分资金系我洮南粮库的货款,系95年5月份卖出的粮款3715.8万元,除转贵所28号席位800万元外,其余粮款尚未向我粮库交纳,为防意外,现请求贵所协助暂扣留上述两席位的资金。当日,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副总裁李万东在该申请书上批示: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同年6月30日,王忠发作为38号、52号席位的客户以其个人名义发表一份声明称:洮南粮库方明学同志在38号、52号共有粮款8859034.40元,移仓到38号7000张、移仓到52号1.2万张,共计1.9万张,平仓盈利230万元左右,由于分仓原因(进入交割月份),暂将粮款、平仓盈利和剩余的565张仓单存放在38号和52号席位,方明学同志有权随时将粮款和仓单调出,38号、52号无权动用上述粮款和仓单。当日,方明学作为洮南粮库的代表在该份声明书上签注:同意把565张仓单、8859034.40元货款、平仓盈利230万元全部划到11号席位上(手续费待算)。上述款项已于95年6月30日划到了11号席位上,所以我声明,95年6月29日的向贵所提出的申请和声明对38号、52号席位不再生效。李万东也于当日在该声明书上批示:按双方意见划款,请有关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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