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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祥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法公布(2000)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长福村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成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瑞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奋飞,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403-4。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昌公司)、原审被告香港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3日,祥业公司与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以下简称统战部)、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侨办)、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订立《合作兴建“闽侨大厦”协议书》,约定由福建省统战部、侨办、侨联提供位于福州市五四路三号大院南侧7728平方米的土地,祥业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合建闽侨大厦。同年8月5日,祥业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独资设立祥企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在福州市五四路三号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建造、出租、出售高层综合楼商品房。

  1993年8月26日,祥业公司与壮昌公司订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祥业公司提供将从福建省统战部、侨办、侨联有偿取得土地商品房开发权的地块作为双方合作投资的用地;双方合作项目为单项目的合作投资项目,其中祥业公司占股65%,壮昌公司占股35%,项目的投资按此比例每方自筹资金注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壮昌公司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5%投入资金3500-4200万元,并应分别于1993年9月和12月各投入1000万元,余款根据工程进度在1994年内按通知及时到位;项目所需其他资金由祥业公司负责筹措。该协议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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