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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证券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牡丹江市分行、黑龙江牡丹江制药厂债券兑付纠纷案(2)

  在上述债券将到兑付期时,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与牡丹江制药厂于1995年1月13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代理牡丹江制药厂发行的企业债券于1995年1月17日到期,牡丹江制药厂分三期将债券本金1000万元汇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帐户;牡丹江制药厂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向持券人支付;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为牡丹江制药厂垫付到期债券利息322.8万元,垫付期为1995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17日,垫付款月息按20‰计算,牡丹江制药厂于到期日将垫付款本息一次归还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如牡丹江制药厂逾期付款,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按自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同年1月20日,牡丹江制药厂向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偿还本金175.7万元,利息、滞纳金324.3万元。同年2月17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与牡丹江制药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代理牡丹江制药厂发行的债券本息合计23810400元,已于1995年2月11日到期,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并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与牡丹江制药厂达成协议;牡丹江制药厂应于1995年2月21日前将兑付款项11810400元划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指定帐户,以保证其于1995年2月21日向持券人兑付;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筹措1200万元,用于垫付兑付债券款,垫款期限为1995年2月21日至1995年8月21日,垫付款年利率按20%计算,牡丹江制药厂可提前偿还垫付款,但须提前通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牡丹江制药厂应保证于1995年8月21日前将省证券公司垫付款12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划入省证券公司指定帐户,若到期不能足额一次偿还时,由担保方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以地方财力代为偿还,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向牡丹江制药厂收取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年2月24日,牡丹江制药厂向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偿还本金897.3万元,利息及滞纳金583.74万元。同年5月19日,又偿还50万元,其中本金1.8万元、利息48.2万元。

  1997年8月19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与牡丹江制药厂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牡丹江制药厂1992年发行的债券到期后,先后偿还债券兑付款本金20310400元,截止1995年1月17日尚欠债券兑付款本金16728000元,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与牡丹江制药厂曾达成还款协议,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但牡丹江制药厂未履行保证在1995年8月21目前全部偿还债券款的承诺,经双方协商,牡丹江制药厂应于1997年11月17日前将债券兑付款本息合计23961440元足额汇至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指定帐户(按年利率14%计);如牡丹江制药厂不能履行协议,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牡丹江制药厂仍未向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全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1999年6月19日牡丹江制药厂仅偿还本金1074.8万元,利息及滞纳金956.24万元,尚欠本金1725.2万元、利息及滞纳金1323638.75元。1999年6月25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牡丹江制药厂及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偿付债券款本息共计34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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