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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证券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牡丹江市分行、黑龙江牡丹江制药厂债券兑付纠纷案(5)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得当,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10元,由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健


审判员  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  吴庆宝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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