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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证券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牡丹江市分行、黑龙江牡丹江制药厂债券兑付纠纷案(5)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得当,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10元,由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健
审判员 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 吴庆宝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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