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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法公布(20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1999〉民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杨泽繁,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凤鸣,内蒙古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体育场圈楼。

  法定代表人:何润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连友,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立厚,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长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与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永庆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二建)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管委会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周凯北,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泽繁、委托代理人张凤鸣,润华永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润槐、委托代理人赵连友、顾先平,包头二建法定代表人马立厚、委托代理人宋长进、王建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创业中心。1995年5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为管委会下设二级单位。1992年底,包头二建综合队负责人何润槐利用其挂靠在该队的设备和人员,与包头市海外工程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一起申请将该公司所属的建筑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润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1993年1月20日,润华公司成立,资质等级为三级。1995年2月28日,润华公司与新加坡永庆私人有限公司合资组成包头渭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为二级。1996年9月1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审核,何润槐与何美丽等人以设立登记的形式将润华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建筑公司),更换了部分股东,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头市工商局在1999年10月6日出具证明,润华公司是润华建筑公司的前身,该公司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法》实施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该公司名称及有关公司登记的其他文件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重新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公司年检之前,润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仍在使用,年检之后即开始启用润华建筑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所以在1997年度的润华建筑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印鉴式样一页上,同时出现了上述两种印鉴。1997年3月15日,包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终止合营,终止后不对外公告,所有债权债务由合营甲方(即中方)承担。4月25日,包头市工商局以包工商外企字(97)第001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注销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同年3月19日,润华建筑公司及何润槐、何美丽等人向包头市工商局申请设立润华永庆公司,4月3日,包头市工商局核准了该申请,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润华永庆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仍沿用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的二级资质。对此,包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1998年11月25日证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自治区建设厅已将其资质证书副本作了变更,润华永庆公司继续沿用该资在证书。1999年元月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批准,润华建筑公司与润华永庆公司合并,前者的权利义务均由后者承受,同时办理了润华建筑公司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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