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省台山市财政局、广东省台山市银宫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 (5)
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偿还给台山市银宫酒店12178.44万元及其利息”部分为:偿还给台山市银宫酒店8427.61万元及其利息。维持该判决主文其他部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7640.5元,由台山市银宫酒店承担224292.2元,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523348.3元;一审财产保全费47061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7640.5元,由台山市银宫酒店承担224292.2元,珠海经济特区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52334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天顺
审判员 周帆
代理审判员 贾纬
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沙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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