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中华大饭店与广东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华大饭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松林,该饭店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雪才,该饭店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商服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林安娜,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中华大饭店(以下简称中华大饭店)为与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大饭店的委托代理人郑雪才,粤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安娜、陈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中华大饭店与粤源公司签订《中华大饭店外墙铝板设计制安装饰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粤源公司开始施工,至1997年元月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该项工程总造价为7286900元,已付款3119800元, 未付款4167100元。该决算形成后,中华大饭店又陆续付款855200元,尚欠3311900元至今未付。1997年3月19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中华大饭店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粤源公司对中华大饭店内部进行全面装修。由于中华大饭店缺乏资金,该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粤源公司仅对中华大饭店的部分楼层进行了装修。1998年7月18日中华大饭店开始营业。1998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确认中华大饭店内装饰竣工工程决算总价为36067792.85元,中华大饭店尚欠粤源公司工程款7988425.56元。1997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中华大饭店门前网架玻璃顶施工协议书》,由粤源公司对该饭店门前网架玻璃顶进行了施工。1999年8月3日双方对网架玻璃顶工程项目结算,确认中华大饭店欠粤源公司该项目工程款3万元。此外,1999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粤源公司同意向中华大饭店支付水电费、运费97000元,更换地毯费74508.99元,其他材料款117386.05元,从中华大饭店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