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4)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国内注册的TMT、TMC、SMT文字及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TMT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协助TMT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
三、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TMT贸易有限公司补偿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250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万元,由TMT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5万元,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承担25.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万元,由TMT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5万元,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承担25.5万元,鉴定费5万元,由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蒋志培
审 判 员: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王永昌
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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