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华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德祥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
二审期间,中一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之前作出的,根据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9)第3826号《“扭扭”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被上诉人的“扭扭”注册商标于2000年1月4日被撤销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供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共计40020元,由被上诉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张辉
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
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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