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加坡公民郭经纬等52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 (5)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06元,由郭经纬等52人共同负担14606元,东山太平洋公司负担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06元,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晓白
审判员 郑学林
审判员 张 章
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韩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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