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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上诉案 (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上诉人群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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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陈百灵

代理审判员  钱晓晨


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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