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3)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支付324万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5万元、20万元、289万元,分别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给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
上列款项,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 350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天顺
审 判 员 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慧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