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3)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支付324万元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5万元、20万元、289万元,分别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给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
上列款项,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 350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天顺
审 判 员 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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