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2)
再审被告人刘涌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沈阳中街大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故意伤害宁勇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只向马向东行贿2万美元,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未请托刘实、马向东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再审被告人刘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刘涌的辩解相同,并认为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先后纠集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等人,在原审同案被告人朱赤、刘军、孟祥龙、房霆(均系警察)的参与及纵容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凌德秀、姜新本、杨礼维(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非法帮助,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998年2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起诉其公司拖欠购房款,而对该饭店总经理刘燕不满,指使宋健飞、张建奇、刘凡(在逃)持片刀、枪刺在盛京饭店东门前向刘燕头、面、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刘燕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该饭店职工崔军、刘淑贤见状上前解救刘燕时,也被砍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燕陈述:因与刘涌发生债务纠纷,1998年2月25日,刘涌雇人在盛京饭店门前用刀将她头、面、臂等处砍伤。
2、被害人刘淑贤、崔军陈述:1998年2月25日,他们在盛京饭店门前随刘燕外出时,被人持刀砍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刘燕左尺骨骨折,左面部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被害人刘淑贤、崔军均为轻微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4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在沈阳市沈河区怀远门滚石迪厅跳舞时与两名女青年发生纠纷,又与保安人员发生厮打。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涌作了赔偿。刘涌为此不满,指使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刘凯峰、张建奇等人于同年5月1日下午到滚石迪厅,持砍刀、铁管砍、打迪厅员工,将赵智的头、面、手、腿部和金长发的肩、肘部砍伤,致赵智轻伤,金长发轻微伤,并砸毁迪厅内的电视、桌椅、门窗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3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翔证明:1998年4月20日,刘涌等人在滚石迪厅殴打两名女青年和两名保安人员。同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砸坏电视、桌椅、玻璃等物品,并将赵智、金长发砍伤。
2、被害人赵智、金长发陈述及证人陈淑芳、梁海证明:1998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打砸物品,砍伤赵智、金长发。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赵智为轻伤;被害人金长发为轻微伤。
4、估价鉴定结论:滚石迪厅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 340元。
5、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刘凯峰、张建奇、朴成文供述:打砸滚石迪厅系受刘涌指使,为刘涌出气。
6、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3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邀请他人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大卫营)娱乐,随刘涌一同前往的还有程健、朱赤、房霆、项培岳(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因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来的张晓伟、孙乃洪(均另案处理)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刚陈述及证人朱永刚、杜军证明:1998年10月30日晚,他们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刘涌等人发生口角厮打,周刚被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刚脾破裂、脾摘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证人孙乃洪、张晓伟证明:刘涌等人在大卫营与他人发生冲突,刘涌指使他们持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房霆、项培岳、刘军、朱赤供述:1998年10月末一天,他们与刘涌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周刚等人发生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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