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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4)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代翼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被砸坏。

  4、估价鉴定结论:中街大药房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 14 670元。

  5、证人李天才、曹娟、邓文科、刘业军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中街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的玻璃等物品被一伙人砸坏,服务员刘业军被殴打。

  6、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供述:刘涌为建百佳购物广场,授意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当拆迁到中街大药房时,与该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持械冲进中街大药房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砸毁物品,殴打员工。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同年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对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证人张宝福、扈刚、扈艳、邢广海、王丽证明:1999年10月15日上午,有一伙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王永学,并威胁“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3、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李凯供述:为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销售市场,在刘涌的指使下,他们到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了王永学。董铁岩、李志国还供述:殴打王永学后,宋健飞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其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同年5月5日15时许,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岩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岩陈述:2000年5月3日下午,刘涌找他算命,他说刘涌身体不好。同年5月5日15时许,他被三个穿黑衣服的人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岩为重伤。

  3、证人王永清、张富良证明:2000年5月5日15时许,有三个穿黑衣服的人用刀刺崔岩十余刀。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李志国、董铁岩、项培岳供述:因崔岩算命时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指使他们去崔家,持刀刺伤崔岩。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5年末,再审被告人刘涌为筹办沈阳市百佳超市连锁店,要求盛京饭店一楼双兴购物中心业主吴迪出让经营场所,被吴迪拒绝。刘涌与程健和石鹏(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等人到吴迪的办公室和住所,对吴迪及其家人进行殴打、骚扰、恐吓,并直接出面威胁,迫使吴迪出让了经营场所。期间,吴迪为减少损失,将购物中心中的100平方米转租给毗邻的佐丹奴专卖店业主曹俊奇。刘涌对此不满,以弥补吴迪终止经营损失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只交给吴迪5万元。吴迪因被迫出让营业场所,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迪陈述:1995年,刘涌采用殴打、威胁手段,迫使他出让了经营场所。因他将一部分房子租给曹俊奇,刘涌又以给他补偿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只交给他5万元。

  2、证人曹俊奇证明:因其转租了吴迪的部分经营场所,刘涌迫使其支付了吴迪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事后吴迪说,刘涌只给了他5万元。

  3、估价鉴定结论:吴迪因出让双兴购物中心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4、证人吴静证明:亲眼目睹吴迪在办公室被一伙人殴打。

  5、证人石鹏证明:刘涌租用双兴购物中心未果,派吴静明等人前去殴打吴迪。

  6、原审同案被告人董铁岩、程健、吴静明、李志国供述:刘涌为转租双兴购物中心而授意程健指使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殴打吴迪;刘涌以给吴迪补偿为名,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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