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7)
3、沈阳市公安局1995年6月19日对刘涌取保候审的决定书载明:刘涌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取保候审。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将下属企业百佳自选商场由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承包该商场的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和平区劳动局原局长姜新本(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零买断”的方式获得了该商场企业产权。百佳自选商场转制后,房产使用权仍归劳动局享有,但姜新本没有要求刘涌按规定缴纳房产使用费。刘涌为了表示感谢,于1999年5月,到姜新本办公室送给姜新本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姜新本证明:在百佳商场转制时,其为刘涌提供帮助,没有收取刘涌的房产使用费。刘涌为了表示感谢,于1999年5月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金英(姜新本妻子)证明:1999年5月份的一天,姜新本拿回家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赵晶红、高原、张义臣证明:百佳自选商场转制卖给刘涌是姜新本决定的。
4、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部证明:百佳商场的房产应收取房产使用费,但从1996年7月起,该商场房屋调租部分一直未付。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8月,再审被告人刘涌通过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另案处理)的秘书王晓方送给马向东美元2万元。在此期间,刘涌任董事长的沈阳市百佳集团转接了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沈阳市中街中段,筹建百佳购物广场。同年12月,经马向东批准,该项目免交综合配套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1999年5月,刘涌又到马向东家送给马美元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马向东证明:刘涌为了和他拉关系及感谢他在中街土地出让一事上的帮助,于1998年8、9月份通过王晓方送给他美元2万元,1999年5月份又送他美元2万元。
2、书证《众城公司申请免交四费一税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报告》载明:马向东在该报告上批示,对百佳集团转接的中街开发项目,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请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协调,确定有关扶植政策。
3、证人泰明证明:经马向东批示并让其协调,百佳集团免交了综合配套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金一律不许减免。
4、证人卢春风证明:沈阳市规划局按市建委批示减免了百佳购物广场的综合配套费1300余万元,此费用按国家规定不应减免。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上半年,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欲购买嘉阳大厦部分房产建立营业网点。同年7月,刘涌邀请负责此项工作的时任省农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杨礼维(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考察,送给杨礼维港币5万元。同年底,经杨礼维提议,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先行垫付了购房款。2000年1月,刘涌又在沈阳浴乐城送给杨礼维美元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礼维证明:刘涌于1999年7月在香港送给他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在沈阳浴乐城又送给他美元5000元。经他帮助,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向刘涌垫付了购房款。
2、证人高伟证明:2000年1月的一天,他从刘涌的车里拿出美元5000元交给在沈阳浴乐城包房中的刘涌,当时包房中还有杨礼维。
3、证人范振斌、张绍轼证明:经杨礼维建议,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向刘涌的公司垫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
4、沈阳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及银行传票、转账支票载明:该公司收到省农行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8、9月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另案处理)应再审被告人刘涌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尔后又将该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变更为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刘涌于1999年10月、11月,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700元的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一部;于2000年春节前,先后送给焦玫瑰美元2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焦玫瑰证明:其应刘涌要求,指示立案庭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刘涌为了表示感谢,分别送给她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一部手机、美元2万元、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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