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8)
2、证人王志忠证明:2000年春节前,焦玫瑰让其去刘涌处取回人民币3万元。
3、证人徐冬、高会弟、刘永江证明:焦玫瑰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
4、沈阳天一家具商场收款收据存根载明:刘涌支付购买家具款21 700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6月9日、1998年3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伙同程健等人利用私刻的辽宁省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南站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桂林支行非法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违反烟草专卖法规,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合计225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7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兴阁、李广祥、武永录、纪元强、李成宽、陈玉华、于冬梅、仲丹的证言,文检鉴定书,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刘涌、程健利用私刻的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
2、证人郭春雨、许文杰、闫涛、高振勇、宿民、腾春凤、金秀梅的证言,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的合同复印件、汇款收款凭证、百佳集团财务明细帐、沈阳烟草公司与百佳公司沈河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书等书证,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间,刘涌伙同程健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7月1日,再审被告人刘涌指使高伟、安晶涛(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和子弹八发,藏匿于刘军的办公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载明:从刘军办公室天棚内提取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
2、证人高伟、安晶涛证明:2000年7月1日,刘涌让高伟到其家中取走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交由安晶涛藏于刘军办公室。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还进行了下列违法活动:
1989年9月11日晚8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及张俊民、姜铁刚、陆宏武(均在逃)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勇陈述:1989年9月11日晚,其在沈阳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被刘涌带一伙人打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宁勇脾破裂、脾摘除,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供述及证人孙曼江、张俊民、姜铁刚证明:1989年夏季的一天,刘涌因怀疑宁勇与孙曼江关系暧昧,伙同宋健飞、张俊民、陆宏武、姜铁刚等人将宁勇打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1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其朋友杨建国(在逃)与沈阳雷蒙时装店业主佟俊森发生口角,伙同杨建国纠集陈文斌、刘伟(均在逃)等人,持火药枪、枪刺、战刀、斧子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伤佟的左肩部;陈文斌等人持枪刺、战刀、斧子猛砍佟的头、腹、臂和腿部,致佟俊森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佟俊森陈述及证人王凤祥、杨百胜、王强证明:1991年7月15日,刘涌带领一伙人持火药枪和刀斧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中佟的左肩部,其他人持刀斧猛砍佟俊森。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佟俊森为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2年7月的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再审被告人刘涌家中与刘涌、程健等人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持火药枪击伤孙树鹏左大腿,致孙树鹏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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