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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玲诉郭振岩故意伤害一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北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玲(系被害人史佳之母),女,1961年3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里1号楼1栋301室。

委托代理人王金玲(系王福玲之姐),女,住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1-5-30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学民(系被害人史佳之父),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政工程局道桥处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和义里13号。

被告人郭振岩,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租住本市河北区白庙霍嘴三角地1排1号(户籍在本市河北区昆纬路诚实里45号)。1989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4年3月10日被拘留,200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诉(200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振岩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玲、史学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瑄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玲及委托代理人王金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学民,被告人郭振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振岩与女友史佳在河北区白庙霍嘴三角地1排1号二人同居的平房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厮打中,郭振岩以拳头殴打史佳,因被害人史佳患有多发性脑血管畸形,且当晚饮酒并服用摇头丸,被郭振岩殴打后,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振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玲及委托代理人王金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学民诉称:因被告人郭振岩的犯罪行为给其家庭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人郭振岩赔偿人民币373720元(包括抢救费900元、死亡赔偿金206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7360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9600元)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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