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城南供电分公司职工陈玉林商品房面积差价款纠纷一案 (4)
概括以上内容,本院认为,因被告的反诉请求业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其持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事由及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大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玉林给付原告建苑公司讼争房面积差价款4293元,并自2004年3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亦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学东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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