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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与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3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艳年,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市镇联边村尖彭路联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中心华威北里19-304。



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审理终结。



判决主文: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经济损失297,00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计逾期给付赔偿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签订《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专辑音带和CD光盘的合作出版发行合同,约定: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合同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上诉人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审批,获批准后,由上诉人泰达音像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发行本合同录音制品等内容。《水木年华—新歌+精选》CD光盘专辑收集了“失恋日记”、“在他乡”、“小爱人”、“再见了最爱的人 ”、“蝴蝶花”、“中学时代”、“墓志铭”、“新年快乐”、“恋爱十日谈”、“青春正传”、“轻舞飞扬”、“一生有你”等十二首曲目。此后,该正版CD专辑《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于2003年1月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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