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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与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



上诉请求和理由:



泰达音像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赔偿额297000元。主要理由:



1、原审判决赔偿的数额相对于“水木年华”这样的知名组合来说,明显过低。该组合在中学生、大学生受众群体中很有影响,曾连续数月在《音乐生活报》的全国流行歌曲排行榜名列前茅。有很大的利润空间。所以上诉人在本案应获得高额赔偿。



2、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难以弥补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为发行光盘支付了版税26万元,此外还支付了宣传生产费、鉴定费、原审打击盗版维权等费用。



3、被上诉人曾多次盗用上诉人版权,侵权主观恶意深,原审判决赔偿的数额难以弥补上诉人的实际损失,难以体现法律对正版光盘市场的保护。



4、即使上诉人的利润损失难以计算,也应获得合理的法定赔偿数额。



终审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盗版光盘侵权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之一,危害较大,被上诉人白天鹅公司对原审判决业已服判。上诉人泰达音像惟对原判第三项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服,上诉于本院。对此应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原则,给予权利人全面赔偿和充分的救济。本案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依合同购买的独家发行权,直接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鉴于在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证据,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并在另案对上诉人有盗版侵权行为的连续记录,故对上诉人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主张的赔偿数额,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定赔偿规定时,未充分顾及被上诉人盗版侵权行为严重性和本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本案应依法支持上诉人请求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前述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耀建

审 判 员 李砚芬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震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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