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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平等人与蔡吉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31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达,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住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0号国贸大厦15楼。



委托代理人:李自强,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统计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辉,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吉祥,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深圳亚太无形资产研究中心高级会计师,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 82栋6F。



委托代理人:丁立莹,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泰山,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原审被告:郑伟,男,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杂志社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新知大厦1609室。



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华书店东北角书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温洁,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臣,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新华书店法律顾问,住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5号。



委托代理人:刘洪媛,女,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99号。



原审被告:天津知学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房蓓,总经理。



上诉人汪平、张明达和中国统计出版社(以下简称统计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蔡吉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跃建、李华、王兵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0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汪平的委托代理人宋宏,上诉人张明达的委托代理人李自强、王宁,上诉人统计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娟,被上诉人蔡吉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立莹,原审被告刘泰山,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华书店东北角书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淑臣、刘洪媛,原审被告天津知学图书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蓓出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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