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平等人与蔡吉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3)
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汪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未参加编写的证据与事实不符。首先上诉人没有参加《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一书的编写和主编工作是一种客观事实,统计出版社当庭证实上诉人确实没有参加涉讼作品的编写和主编工作。此外,上诉人还提供了统计出版社和真正负责编写本书的北京瑞和公司的证言;二、因查明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未查清本案事实的前提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抄袭他人作品”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人汪平为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在二审期间提供如下证据:1、案外人李祥宏2003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一书的操作过程。2、统计出版社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诉人张明达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其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一、统计出版社明确承认涉讼作品是由北京瑞和公司组稿,事实上也就明确了张明达并非真正的作者,上诉人没有任何剽窃他人作品的动机;二、原审法院认定剽窃事实成立实属错误。涉讼作品明确写明是编,而不是著,因此认定剽窃的事实并不成立,应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标明出处,且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三、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并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张明达为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在二审期间提供有关“北京瑞和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工商注册情况等书证。
上诉人统计出版社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1、原审法院认为“中国统计出版社提交的委任单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无法确认其内容真实性”与事实不符。2、原审法院判赔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知名度、作品完成时间作为判赔依据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出版发行涉讼作品没有存在故意,且该书只印刷1200套,剩余库存885套,影响是有限的。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获利和被上诉人的损失(稿费损失)均可以计算,因此不适用定额赔偿,且赔偿数额与司法判例标准不符,致使上诉人承担远远超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统计出版社为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在二审期间提供如下证据和法律依据:1、书稿审读处理单;2、《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和《图书编辑工作规程》;3、支付稿酬通知单和支出凭单;4、北京科普瑞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和发票以及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对蔡吉祥主张的著作权和《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一书侵权的事实没有争议。诉争的主要问题是1、被诉侵权作品的性质。2、上诉人汪平、张明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原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合法。
终审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一书采取了创作作品的表达方式,其中大量抄袭剽窃了被上诉人蔡吉祥的作品。因此应认定《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一书,是以创作作品的形式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相关证据证明《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一书上载明的编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署名者均没有参与该书的撰写、编辑、审稿等创作活动,故该书编委会实际是为出版销售而虚构。上诉人统计出版社主张侵权书籍应认定为汇编作品,显然是为了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统计出版社利用汪平等人的名义,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策划和组织撰写本案侵权书籍。统计出版社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汪平同意担任主编,其虽未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据本案事实和其所具有的经验,应当认定汪平对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上诉人张明达的行为对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影响较小,故可不予追究,但应从中吸取教训。被上诉人蔡吉祥诉原审被告刘泰山、郑伟侵权证据不足。对上诉人统计出版社提出的赔偿数额问题,被上诉人蔡吉祥和统计出版社的主张均证据不足,难以确定本案侵权造成的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原判在法定范围内确定的赔偿数额,已经合理权衡了诸种裁量因素,符合给予被侵权人足够赔偿的原则。至于统计出版社提出的案外人北京瑞和公司的责任问题,可另案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上诉人汪平、张明达和原审被告刘泰山、郑伟等人对本案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之规定,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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