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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凤桐等10余人持猎枪到饭店滋事一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辰刑初字第39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树桐,男,44岁,汉族,天津市人, 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陈凤桐(绰号痂疤三),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文化,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大毕庄村西区7排24号。1993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0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红胜(绰号二胖),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靖江南里16号楼2门203室。1989年因抢劫被收容教养一年;1993年5月7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年11月27日被释放;1997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8年6月30日被释放;2002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04)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桐、郝红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建新、代理检察员郭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树桐、被告人陈凤桐、郝红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凤桐在1999年1月9日20时许得知褚信宝被人殴打后,纠集了被告人郝红胜及赵利,后伙同褚信宝、侯金喜等10余人持猎枪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红河饭店内,在查找报复对象过程中,无故辱骂并禁止在此饭店用餐的顾客纪树桐离开饭店,后对纪树桐实施殴打时开枪击中纪树桐双腿。经鉴定,纪树桐腿部损伤为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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