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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日华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耀建

审判员 李砚芬

代理审判员 李华

二OO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震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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