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返还纠纷一案
天津高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三号中航大厦205—1号。
法定代表人:段铭经,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巧玲,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华天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雁发物资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三号中航大厦205号。
法定代表人:苏世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贵廉,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桂金,女,195 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大水沟街4 3号,天津华利汽车有限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塘沽区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3区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景海,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达亨贸易中心)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保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亨贸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艾巧玲、华天琳,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雁发物资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雁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贵廉、宋桂金,被上诉人天津市塘沽区誉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景海,被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达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雁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玉山于2000年5月2日病逝后,其上级单位天津华利汽车有限公司负责清理雁发公司的财产状况时,通过审计,发现900万元去向不明,经到银行查询得知900万元于1998年4月17日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打入誉达公司帐户。誉达公司收到这笔款项后没有直接归还雁发公司。誉达公司与顺利达公司有帐目往来,誉达公司提交证据进帐单,证实雁发公司打入其帐户的900万元已经于1998年9月22日至1999年9月28日打入顺利达公司帐户。顺利达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称其又分六次打入达亨贸易中心帐户,其六次进帐情况分别为:第一次顺利达公司于1998年1 2月1 0日给达亨贸易中心400万元的转帐支票;第二次顺利达公司于1999年3月22日给达亨贸易中心90万元的转帐支票;第三次由案外人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6月30日给案外人楮兰香65万元的进帐单,楮兰香又于转天即7月1日给达亨贸易中心65万元的转帐支票;第四次顺利达公司于1999年8月11日给张宝军100万元的转帐支票,张宝军又于转天即8月1 2日将100万元转到达亨贸易中心帐户;第五次顺利达公司于1999年9月29日给张宝军190万元的进帐单,同日张宝军将190万元转到达亨贸易中心帐户;第六次顺利达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给张宝军40万元的转帐支票,张宝军又于当天将40万元转到达亨贸易中心帐户。根据顺利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以转帐方式分六次共计打入达亨贸易中心帐户885万元,顺利达公司称还有55万元现金(其中40万元利息,15万元本金)也按照雁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玉山的要求给付了达亨贸易中心,但顺利达公司没有就此提交任何凭证。
另查,天津市华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的审计报告,证明雁发公司汇往誉达公司处的900万元未转回,也未在企业帐面反映。
雁发公司在原审诉称:雁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玉山将900万元人民币划入誉达公司的帐号。张玉山因病已于2000年5月2日去世。经核对公司的往来帐目,雁发公司与誉达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誉达公司将900万元资金占有显属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誉达公司返还该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誉达公司在原审辩称:雁发公司与誉达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雁发公司将900万元划入誉达公司的帐号,但是第三人顺利达公司取得此款,与誉达公司无关。本案所涉及的900万元,第三人顺利达公司分六次已偿还雁发公司,应依法驳回雁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利达公司在原审述称:雁发公司与第三人顺利达公司发生业务往来,900万元确实到第三人顺利达公司帐户,但已经将900万元转入达亨贸易中心帐户,并且雁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玉山向第三人顺利达公司出具了还款证明,该证明已经作过鉴定,故雁发公司再主张请求第三人顺利达公司还款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雁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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