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天津市红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红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4)
以上证据均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
红桥建行对红桥工行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3、6、7、10、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不能说明红桥工行是该计划的所有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委托行为,而是买卖行为;对证据5有异议;对证据8,认为只能说明红桥开发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对证据9,认为应当有相关票据。
红桥开发公司对红桥工行提交证据的无异议。
市开发总公司对红桥工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红桥开发公司和市开发总公司未提交证据。
庭后,根据本院要求,红桥工行提交了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地政科于2004年8月27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滋证明坐落红桥区大丰路西工行金融大厦房产,工商银行红桥支行,于2000年5月,在我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现仍在审核程序之中。”
红桥建行对红桥工行提交的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地政科于2004年8月27日出具的《证明》,认为是属于证人证言,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合议庭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红桥工行提交证据的证据5,因不能说明是红桥工行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且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地政科于2004年8月27日出具了新的《证明》,故不予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对方提交证据有异议的,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红桥工行在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5,即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红桥工行在2000年5月,就已在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红桥区大丰路工行大厦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已按程序办证。红桥工行原审中提交的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地政科于2002年元月2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滋证明坐落红桥区大丰路西工行金融大厦房产,于2000年5月,在我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已按程序制证”。该证明没有明确说明是红桥工行还是红桥开发公司,在2000年5月办理了红桥区大丰路工行大厦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审中,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地政科于2004年8月27日出具了《证明》:“滋证明坐落红桥区大丰路西工行金融大厦房产,工商银行红桥支行,于2000年5月,在我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现仍在审核程序之中。”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于2004年6月28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项下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关于红桥工行与红桥开发公司之间的关系,红桥开发公司为红桥工行建设房屋,红桥区大丰路工行大厦是由红桥工行出资兴建的,以及红桥工行自2000年6月开始至2004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了房产税以及相关其他税费的认定均无不当,予以维持。
1998年11月23日,红桥建行与红桥开发公司、市开发总公司签订借款100万元及抵押、保证合同。红桥开发公司以其座落于红桥区佳园东里4号楼7门1000平方米房产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房产他项权登记,市开发总公司提供了保证。1999年11 月26日,红桥建行与红桥开发公司、市开发总公司签订借款2000万元及抵押、保证合同,红桥房产公司以座落于红桥区丁字沽潞河园1-8号楼部分及大丰路工行大厦12-17层共计13209.39平方米房产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了房产他项登记,市开发总公司提供保证。协议签订后,红桥建行依约发放贷款,到期后红桥开发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市开发总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中的以上认定,并无异议。
关于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登记发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红桥区大丰路工行大厦的所有权,从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中,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均能够证明在红桥开发公司与红桥建行签订借款合同,将工行大厦抵押给红桥建行之时,工行大厦是在红桥开发公司名下。
红桥开发公司与红桥工行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约定,红桥开发公司为红桥工行定向开发兴建红桥支行营业楼,竣工后由红桥开发公司全权负责将32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产权办理到红桥工行名下。时至2000年5月,红桥工行方在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地政科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而且现仍在审核程序之中,红桥工行并未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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