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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八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津高民四字第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第一造纸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原迁安书画纸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

法定代表人黄占华,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濡远造纸厂(原迁安市第四造纸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华丰造纸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

法定代表人李祥庭,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 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友谊化工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大王庄。

法定代表人郭玉荣,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 市马兰庄镇。

法定代表人田树山,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丰乐大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 杰,迁安市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礼,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华,男,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树田,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家寺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臣,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家寺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福,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月波,男,汉族,1946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城关镇王庄上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义,男,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明,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刚,男,汉族,1960年6月17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春,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安,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祥,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家寺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亮,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树成,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家寺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印春,男,汉族, 1950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生,男,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 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华,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齐家寺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连臣,男,汉族,1950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家寺村。

诉讼代表人孙有礼,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

诉讼代表人高维华,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洋角村。

诉讼代表人徐树田,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家寺村。

诉讼代表人王桂臣,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开口乡齐冢寺村。

诉讼代表人高建福,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

诉讼代表人鲁月波,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城关镇王庄上村。

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秀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军豹,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修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响堂镇。

法定代表人陈生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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