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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八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3)

事故发生前后,华丰纸厂、一纸厂、书画公司、启新纸厂、濡远纸厂、冀滦公司均在生产、有污水排放。依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现有监测记录,2000年6月至2001年6月期间,华丰纸厂、一纸厂、书画公司、启新纸厂、濡远纸厂、冀滦公司所排污水悬浮物、CODer.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情况。唐山市环保局于2000年8月31日、9月13日、2月27日三次对华丰纸厂擅自生产,无治理设施、污水超标直排厂外予以处罚;对书画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2000年 9月13日因中段水超标外排、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部分中段水直排厂外予以处罚;对濡远纸厂于2000年3月10日、 2000年3月24日因有间断生产行为,擅自转车生产予以处罚;对启新纸厂于2000年10月15日、10月23日调试期满、仍不能达标排放、治污设施闲置、污水直排厂外予以处罚;对一纸厂于2000年10月15日、10月23日、11月13日、 12月17日因治污设施停运、污水直排厂外、黑液未经处理直排厂外予以处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00年6月25日《关于滦河污染治理情况报告》称,"由于滦河上游截流地表水,补给量减少,除丰水期外,枯水期和平水期均为断流加之目前滦河沿岸污染企业污染物实行的是浓度达标排放,滦河水基本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使滦河水质与下游的用水矛盾日趋严重。根据滦河功能规划,下游水质达到地表水五类标准,五类水质标准化学耗氧量(CODcr,)为40mg/1,农灌标准旱作300mg/1,水作200mg/1。企业达标后废水排入滦河只能满足农灌标准,没有上游补给水达不到地表水五类标准,大量污水下泻入海,使得近海水质在某种特定时段内来不及稀释达不到海水水质标准,不能满足养殖业标准。"另外,2001年11月2日,唐山市环保局给河北省环保局的唐环发(2001) 153号《关于滦河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中称:"据《滦河污染防治方案》调查分析,滦河污染90%来自迁安市五家和滦县一家生料造纸厂,这六家纸厂治污设施时开时停,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滦河沿岸六家生料造纸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约占入河排放总额的90%,是滦河的主要污染源。"该报告对六家造纸厂的治理情况分别陈述称: "华丰纸厂于6月底彻底取消了生料制浆生产线……; 一纸厂于9月底我局批准其试生产;书画公司于2000年10月建成污水处理工程仍不能稳定达标;濡远纸厂目前熟料造纸设备正在安装和改造;冀滦公司2001年5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连续两次监督抽查都不达标,停产治理后,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两次监测,废水不达标,目前又被停产治理。"该报告还指出书画公司存在擅自违法生产、偷排、偷放以及设立"嘹望哨"等欺骗行为。

另查明,友谊化工厂存在排污情况,所排废水中PH 值为1.45,CODcrl38.62,挥发性酚为0.005。迁安市环境监测站2000年9月25日取样,经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公司所排废水含有COD', 年排化学需氧量为 1,115.6吨,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证明其属达标排放。华丰纸业公司拥有2万吨的稻草制浆生产线,在事故发生前生产并有污水排放,与华丰纸厂共用排污管道。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迁安市第四造纸厂于2001年11月23日经迁安市工商局批准更名为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书画纸厂经企业改制由法定代表人黄占华等28人将迁安书画纸厂的全部资产以全额承债式买断。2001年11月29日,迁安书画纸厂申请注销,2001年12月7日,经迁安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书画公司,书画公司承担原迁安书画纸厂的全部债权债务。

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具有黄渤海区范围内渔业污染事故的甲级调查鉴定资质,原审委托其对本次渔业污染事故的原因予以鉴定。鉴定人参照河北省渔政处、乐亭县水产局组织调查组所做的《乐亭县滦河、大清河入海口养殖污染事故调查报告》和秦皇岛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的监测资料及该站于2001年5月对该区域污染源调查的情况和部分数据,对孙有礼等所属养殖水域内滩涂贝类、鱼类的死亡原因做出了鉴定。该鉴定报告认可河北省渔政处、河北省乐亭县水产局对污染源的现场勘查确认的结论,认定位于迁安市境内的华丰纸厂、华丰纸业公司、一纸厂、书画公司、濡远纸厂、启新纸厂、友谊化工厂、化工公司和位于滦县的冀滦公司生产排出的污水,通过不同渠道流入滦河河道,然后通过滦乐灌渠进入乐亭河系,沿乐亭县沿海各排水闸排放至渤海湾水产养殖水域,造成大面积的水质污染。鉴定结论确认,本起污染事故与上诉人一纸厂(包括原审被告冀滦公司)等九家企业将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滦河,通过滦乐灌渠进入乐亭县河系,经乐亭县沿海各排水闸流入大海,使乐亭县近岸养殖海域受到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污染,导致乐启、高维华、徐树田、孙有礼等五家养殖场养殖的1,882亩滩涂贝类和高维华养鱼场养殖的300亩鱼类大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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